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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不得出售、泄露用户信息

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次数:10904次

  据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售出、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根据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售出、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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